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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大律师网 2016-08-19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的请示》(京工商文字(999)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的请示》(京工商文字(999)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第 五 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二)项所规范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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