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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6-08-22    0人已阅读
导读: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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