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破产法应纳入债务危机保护制度

大律师网 2016-08-25    0人已阅读
导读:作为陕西省人大代表名单中惟一的民营上市公司老总,海星科技董事长荣海在提交的《关于在破产法中建立债务危机企业保护(挽救)制度的议案》中,呼吁改革企业破产实践行政干预色彩强、对陷入临时性债务危机的企业保护极不利
作为陕西省人大代表名单中惟一的民营上市公司老总,海星科技董事长荣海在提交的《关于在破产法中建立债务危机企业保护(挽救)制度的议案》中,呼吁改革企业破产实践行政干预色彩强、对陷入临时性债务危机的企业保护极不利的现况,建议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建立由破产宣告的   荣海在接受记者采 访时表示,中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营中,往往存在大量负债,其中少数企业因不堪重"负"濒临破产的边缘。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偿债能力是比较强的,只是暂时性陷入债务危机。因此,对负债经营的企业不能一刀切,认为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而应当结合其他指标综合判断。然而,目前立法却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宣告破产的原因,这样将会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危机的企业,被动地以破产还债的方式了结债权债务。更严重的是,中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但实践中一个破产和解的案件也没有,这充分说明了光靠破产和解制度,并不能解决债务危机企业的破产问题。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