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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大律师网 2016-08-25    0人已阅读
导读: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 一些规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 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界定  关于追加分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 追补分配,补充分配[2],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3]。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确切,所 谓“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原来不知道该笔财产的存在,不在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破产分配完毕后,才知道存在该笔财产,事实上,最后分配之前也 有可能知道财产的存在,只是因为有争议或其它原因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实现,并不属“发现”财产的情形。因此,实务界的同志将追加分配定义为:“在破产分配完 毕后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所进行的补充分配”[4]。将“发现”改为“出现”,但是,即使“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也应由人民法院追回,追 回的财产才能实施追加分配,使用“出现”一词仍不能说明问题。此外,我国破产立法对追加分配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严密,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财产,应 当追加分配。但是在实践中,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出现的财产,也应纳入追加分配。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追加分配的定义则比较严密,如日本破 产法第28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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