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海关有权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 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 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 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