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论。因此,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各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论。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各类广告时,必须查验广告客户提交的以下证明:
(1)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3)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证明;
(6)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对于一些特殊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客户的广告时,还应当分别查验广告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
(1)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的商品广告,应分别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广告,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3)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查验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4)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证书,并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颁奖级别、颁奖部门、颁奖时间一致。
(5)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查验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相一致。
(6)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查验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应在商品广告中注明。
(7)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查验商标注册证。
(8)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9)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查验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10)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查验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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