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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大律师网 2016-09-02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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