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审定标底; (四)审批、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布,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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