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许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两个月过后,许某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月中未安排调休的凭调休单结算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答复称:“你要辞职可以,但因来不及安排调休,调休单过期
[案例] 许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两个月过后,许某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月中未安排调休的凭调休单结算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答复称:“你要辞职可以,但因来不及安排调休,调休单过期作废,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 辞职员工是否可以凭调休单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评析]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许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 其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许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因在休息日安排许某工作,应当安排许某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许某持有的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许某在公司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公司称调休单过期作废,且不予支付加班工资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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