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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大律师网 2016-09-03    0人已阅读
导读: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总资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
  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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