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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遏制建设项目腐败 不按合同办取消投标资格

大律师网 2016-09-04    0人已阅读
导读:浙江省政府决定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标合同不得变更等制度,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各级审计报告中频频...浙江省政府
浙江省政府决定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标合同不得变更等制度,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各级审计报告中频频... 浙江省政府决定推行建设履约评价、合同不得变更等制度,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各级审计报告中频频出现部分项目呈现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等现象,导致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在今年11月9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投标活动的意见》中,浙江省政府指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合同当事人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对情况进行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合同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其中,中标人不按照与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的,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且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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