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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6-09-04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一条 为规范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国家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其它建设工程是否采取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 本办法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审定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监督; (四)依法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委专家库; (五)依法对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配合市建管办对全市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筑业、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 各县(市)建设、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应进驻交易中心设立窗口负责实施监督、提供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其它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无标底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可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相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 (三)发布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评标、定标; (九)发出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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