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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6-09-06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 广州市建设中心 (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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