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或者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工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区)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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