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国际上一般都把“先用权”当作不能视为侵犯的专利情况之一。《》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先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前就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先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该技术成果应是先用人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如果以盗窃商业秘密等非法方式获得该技术成果则不产生任何先用权,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先用权的范围,学理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争议。关键在于该技术必须严格限制在专利申请前原有的使用范围内进行,还是可以有所扩大。如果一 家企业发明一项技术但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又担心其他人发明同样技术并申请专利会导致自己颗粒无收,就需要对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实和使用范围保留足够证据。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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