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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6-09-08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同级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者。建设工程由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有、集体等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招标: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和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并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监理招标:全过程监理招标的,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四)施工招标: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证、工程类别鉴定书,有满足施工和组织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五)设备、材料:工程设计已经完成,技术参数已经确定。 第十一条 有权自行选择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项。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四)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对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六个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四)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递交投标申请;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九)编制并审定标底;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评标、定标; (十二)签发通知书; (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递交、修改及撤回,投标报价要求,,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和办法等; (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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