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就此而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经济不失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利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与弊端,同理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来约束与引导。伴随979年7月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其中包含了经济刑法的内容,现代意义的经济刑法开始在我国法律史中真正出现。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育发展的漫长历程中看,经济刑法正在并将日益发挥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如何来给经济刑法下个准确的定义呢? 经济刑法 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法律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和探索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性称谓。经济刑法不外乎是关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 经济刑法学 的概念,就是用于对经济刑法进行系统研究并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的概括,其作为刑事法律学中的一个分支,专门研究经济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经济刑法一说的,是刘白笔同志在986年9月26日《中国法制报》上发表的《经济刑法初探》一文;第一部以此冠名的著作问世也是刘白笔、刘用生在989年合著的《经济刑法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此后990年陈兴良教授主编了《经济刑法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99年赵长青所著《经济刑法学》(由重庆出版社出版)、200年陈泽宪主编的《经济刑法新论》(由群众出版社出版)、2003年宫厚军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等相继同类著作出版发表,标志这一学科的建立,并日趋成熟。 经济刑法学的建立及发展,离不开对经济犯罪的研究,提及经济犯罪,有关论点著作可谓是比比皆是,无须笔者赘言。对经济刑法的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与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应该是如出一辙,只不过经济刑法学对刑法学的原理并不作重复性研究,而是研究其对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问题的具体适用,尤其更侧重于对经济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刑罚规律特点,以及对经济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某些特殊性问题展开比普通刑法学更加深入的专门研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既有交叉,又有延伸,既有包容,又有升华。经济犯罪学侧重研究经济犯罪的原因、规律、类型特征,以及对经济犯罪的预测和各种预防对策,而经济刑法学在研究经济犯罪的同时,更注重的是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以及刑法关于经济犯罪规范的制定、修改、释解。 现行经济刑法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较为全面涵盖了经济犯罪的范围。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979年时刑法相比较,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包含刑法第三章,第五章(第27、272、273条),第六章中的第六节,第八章。可以说凡是与经济领域方面相关联的,基本上涵盖了经济犯罪规制。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由于其涉及罪名居多,业已在传统的刑法中一席之地,各地从上至下自传统的机构中另外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设置足以验证。 (二)、经济刑法赋予的侦查权限并非完全由公安机关独家承担,上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272、27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外,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归人民检察院查办,另侵犯财产罪的270条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告诉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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