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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规定有何变化?

大律师网 2016-09-09    0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法修改前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规定的对照,明显的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将实收资本去掉。公司法修改前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规定的对照:修改前: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公司法修改前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规定的对照,明显的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将实收资本去掉。

  公司法修改前后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规定的对照:

  修改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修改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具体解读: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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