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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

大律师网 2016-09-11    0人已阅读
导读:【出处】文章发表于【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 第06期 【正文】 一、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的犯罪嫌疑人、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出处】文章发表于【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 第06期 【正文】 一、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的犯罪嫌疑人、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中规定的之一,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方面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从适用范围上来看,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998年6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999年月27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可能被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五)、对已经被依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六)、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和),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七)、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认为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八)、公安机关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司法实践中对个别犯罪行为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公安、司法机关也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 二、保证人和保证金问题 根据刑诉法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一)、保证人问题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其的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愿意作为保证人,不愿意作保证人的不能确定为保证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人的取保候审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散失担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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