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2002年全国年会的研讨主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介绍了英美国家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着重分析了英美国家在实施辩诉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损害被害人、无辜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阐述了对我国的辩诉交易立法研究的启示。
【关键词】辩诉交易 有罪答辩 被害人 无辜被告人 社会利益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方(通过律师),有时法官也介入,进行的讨价还价,以便达成一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根据协议,作为对有罪答辩的奖励,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三:一是 罪名的交易 ,包括()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 罪数的交易 ,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降为仅指控其中的部分罪行;三是 刑罚的交易 ,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辩诉交易传统上与英美法系相联系,产生于9世纪的美国,如今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南非等国家流行。而且目前在德国、意大利和波兰等历史上曾采用纠问式制度的国家,也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部分。 据查证, 在英国刑事法院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5%; 在美国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大致有80% 90%是通过这种方式(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的。 辩诉交易所带来的高认罪率提供了迅速而低成本地处理大量积压案件的途径。虽然辩诉交易被广泛传播,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引起了支持还是废止辩诉交易的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在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如975年美国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进行辩诉交易。
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2002年4月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结了国内第一起刑事案件,之后,张穹副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改革要依法进行,对辩诉交易、社会服务令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可以探索、研究、论证,时机成熟时可提出立法建议,但不能用于办案。 随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实施,下一步要不要设立辩诉交易程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支持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将成为解决沉默权、超期、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突破口。英美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辩诉交易的实践,本文介绍了它们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以及在实施辩诉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英国与美国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
(一)英国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
英国的法院第一次直接面对辩诉交易所带来的问题是在特尼尔(Turner)案件中 ,并且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称为特尼尔规则)以指导有关的司法人员,其基本内容如下:
.律师必须完全自由地履行他的,即给予被告人自己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建议,包括有罪答辩的建议,当然,如果被告人没有构成指控的犯罪行为,律师将强调他一定不要作有罪答辩。
2.被告人考虑了律师的建议后,对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必须有完全的选择自由。
3.律师与法官之间必须有沟通的自由。但是,任何讨论法官都应与控辩双方的律师一起进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