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2]54号
发布日期:2002-3-
日期:2002-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2年3月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