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大律师网 2016-09-1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2]54号 发布日期:2002-3- 日期:2002-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2]54号
发布日期:2002-3-
日期:2002-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2年3月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