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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女未婚生子争抚养权 法院判归女方养

大律师网 2016-09-16    0人已阅读
导读:认识没1年,王某就与黄某生下了儿子,并按习俗办了“婚宴”。然而,这段法律并不承认的“闪婚”维持不到半年就结束了。如今,因同居期间所谓的10多万元存款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这对“夫妻”对簿公堂
认识没1年,王某就与黄某生下了儿子,并按习俗办了“婚宴”。然而,这段法律并不承认的“闪婚”维持不到半年就结束了。   如今,因同居期间所谓的10多万元存款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这对“夫妻”对簿公堂。(文中人名为化名)   王萍今年24岁,已经是一个2岁多男孩小多的母亲。她和黄杰相识于2012年2月。当时,在姐姐的介绍下,21岁的王萍与23岁的黄杰认识。两个月后,两人同居。黄杰家经营着一个宰鸭场,经济条件还不错。王萍怀孕后就住到了黄杰家。同年年底,两人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登记。2013年1月,王萍生下小多。但这段“闪电式”开始的感情也“闪电式”地结束了。小多才2个来月,两人就分居了。   王萍称,同居时,黄杰经营宰鸭场,两人有10多万元的存款,这些钱当平等分配,且黄杰没有支付过小多的抚养费,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小多归其抚养,黄杰一次性支付之前的抚养费4万余元,之后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小多成年。黄杰否认两人之间有存款存在,称他们当时都没有工作,生活开支等都是其父母支付,他并非没尽过抚养义务,而且他也希望抚养小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萍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小多尚小,应不改变其成长环境,由王萍抚养为宜。经考虑,该院判决黄杰支付之前的抚养费2.48万元,并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多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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