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对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对加强渎职、

大律师网 2016-09-22    0人已阅读
导读:初查,又称立案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其任务是对控告、报案、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立案与否。其类型上有以事和以人初查之分,方式上有秘密和公开之别。由于初查
初查,又称立案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其任务是对控告、报案、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立案与否。其类型上有以事和以人初查之分,方式上有秘密和公开之别。由于初查的措施和手段有限,且未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为防止嫌疑对象察觉,并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或给无辜者造成不良影响,维护其人身、财产等权利,增强初查工作的主动性,因此,无论以事立案、以人立案,初查都应该是公开和秘密相结合,在一般情况下应是一种秘密初查。

尽管秘密初查方式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初查阶段的涉嫌事实或涉嫌对象模糊不清,初查手段、措施的局限性,都增强了初查的难度,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秘密初查,讲究初查的策略和艺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突破、涉嫌对象的不纵不枉,影响到立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初查成案率的高低。

一、把握“三个隐密”,展开外围调查

外围调查是整个初查的基础,如果说在外围调查之前,对整个案情还充满着未知数,那么,当外围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对于案情的来龙去脉,就应当大体上了解和掌握,突破方向也已然明朗。由于渎侵权案件的外围调查工作基本都是被调查人的“眼皮底下”展开的,为避免打草惊蛇,能够在初查的最后阶段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达成行动的突然性,使初查工作始终抢在嫌疑对象的思维前面,因而在外围调查过程中,必须把握“三个隐密”。

一是身份上隐密。隐蔽身份开展外围调查,是掌握初查主动权的关键。只有身份上隐密,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既不惊动嫌疑对象,在其麻痹大意、缺乏防备的情况下,获取我们所需要的材料。同时,也能使无辜者保持清白,免受非议之苦,从而使初查工作可进可退,顺利圆满。

保持身份的隐密进行调查,与情报活动颇有相似之处。情报活动的基本问题,就是找门路,经过什么人或者采取什么办法能够尽量接近一个事物或某个人。情报人员通常是不能暴露身份的,秘密初查阶段的办案人也应如此,并具备一些情报人员的素质。实践中,我们可以首先与举报人或嫌疑对象的对立面秘密接触,了解情况,并充分利用他们,对他们进行指导,发挥其聪明才智,以延长的我们的大脑和四肢。让他们寻找知情人,再从知情人那里掏出情况和证据。或者利用他们与嫌疑对象的各种关系,让其直接接触和试探嫌疑对象。我们还可以采取化妆的方法进行调查,如可以装扮成举报人的朋友、亲戚等,让其引荐,直接与知情人乃至嫌疑对象进行接触;可以用客户的名义,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业务,了解相关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可以用其他机关业务部门的名义接触知情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而,真正使外围的调查取证在隐密中顺利进行。

二是意图上隐密。在外围调查中,隐密我们的意图,往往能使初查工作化难为易,事半功倍,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隐蔽意图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在对线索的外围调查、秘密取证阶段,刑检、民行等部门,都有利用各自业务掩盖初查,不易暴露意图的有利条件,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变得易如反掌。如:某地发生了三起滥伐树木的事件,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党纪处分,而公安机关却迟迟未立案。当地检察院便以要追究滥伐树木责任人的名义与林业部门联系,得到了林业部门积极响应,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想借检察院的力量,为他们的工作树立权威,而办案人员的真正意图他们根本不清楚。该院一方面通过批捕部门侦查监督,让公安机关立案;一方面进一步调查取证,在公安机关立案三起之后,立即对三名林业站站长立案,使案件办得干净利落、水到渠成。

三是知情范围上隐密。对外围调查乃至整个初查工作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也是确保初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里不存在信任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实行专人初查、专门汇报、专人指挥,使初查工作始终在封闭的空间进行。

必要时,可以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把人马拉出去,军事化管理,制造出封闭的环境,彻底堵塞可能发生泄密的各种可能性。

还可以采用分阶段换人,或者多人分头受命调查取证、用纪律约束互不通气的方法,除指挥员掌握初查计划、行动方案以外,具体办案人员仅能了解片断的情况,不能了解事实的全部。

二、强化谋略意识,获取关键证据

“兵者,诡道也。”孙子的这句名言,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当前渎侦工作的特点。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案工作的复杂性。当外围调查使基本案情浮出水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能否获取关键证据至关重要。这时,要求办案人员讲究谋略,强攻智取,获取所需的关键证据,使初查的“魔方”变幻出无穷无尽的图案来。

1、避实就虚。避实而击虚,虚破则实减;避强而击弱,弱亡则强消。初查中,办案人员在选择突破口,确定初查计划和主攻方向时,坚持避实击虚,初查工作就会如庖丁解牛,事半功倍。例如:在秘密初查过程中,一般不与嫌疑对象发生接触,而是先从知情人下手突破,再用证据“围住”嫌疑对象,断其退路。即使询问证人也应如此。许多办案人感慨:让证人开口比让嫌疑对象开口还难。的确,近几年来,出于种种原因,证人大都不愿作证,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首先摸清证人的心理,分析原因,找出弱点,然后,或者绕开敏感环节,化解其心理障碍;或者陈述利害关系,加大其心理压力;或者通过其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对其施加影响,促使降服,履行公民如实作证的义务。

2、出奇制胜。谋贵用奇,用奇就是打破常规。秘密初查要求调查取证隐密,不惊动嫌疑对象,“鬼神”不知。而出奇招则恰恰相反,根据对手的状况,采用敲山震虎、引蛇出洞、欲擒故纵等计谋,尽量在初查中把嫌疑对象调动起来,充分活动,让其暴露弱点,露出破绽。在创造出战机后,布重兵、出重拳,实施强攻,各个击破,快节奏地推进,使嫌疑对象措手不及,防不胜防,争取一招制敌。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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