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犯的被人称呼已经成为历史,犯罪嫌疑人的称呼则深入人心。涉嫌犯罪人与犯罪嫌疑人具有意义上的一定区别。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与现阶段刑事案件的审批是相配套的,涉嫌犯罪人称呼的确立对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涉嫌犯罪人解决了现阶段犯罪嫌疑人称呼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涉嫌犯罪人称谓的确立具有时代意义。涉嫌犯罪人淡化了的立案审查程序,利于程序的发起和运作,便于的启动和解除,有利于保障涉嫌刑事追诉程序中的人的利益,是无罪推定原则、侦查阶段的合理怀疑证明规则、对证据审查以及全面保护追诉程序中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之体现。
[关键词]:人犯 犯罪嫌疑人 涉嫌犯罪人
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称被追诉者为人犯,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改称为犯罪嫌疑人。权利构建在一定身份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关于初查对象的称呼我国至今还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已经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中仍然存有不少分歧。十年已经过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发展、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呼声的日益增强,笔者认为,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将被追诉者称为:涉嫌犯罪人,简称涉嫌人。
一、被追诉人称呼之概述
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行为活动。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对处于追诉过程中的人如何称呼代表着国家对人权特别是涉及刑事追诉程序中人的权益的重视程度。不同国家对被追诉者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对抗式刑事诉讼结构的英美法系国家称被追诉者为accused(被控告者)或者defendant(人);德国前称Beshuldigter(嫌疑人)、交付后称Angeklagter(被告人);法国起诉前称Prevenu(嫌疑人),起诉后称accuse(被告人);前苏联分不同的诉讼阶段称 犯罪嫌疑人 、 刑事被告人 、 受审人 ;日本提起,要求 公判 前一般称 被疑人 ,检察官侦查终结后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时才用 被告人 等等。
(一)被追诉者称呼的法律改变
、人犯。传统观念认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破坏性活动。处于追诉程序中的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是被制裁和专政的对象。979年刑事诉讼法典将被追诉者称为 人犯 。 人犯 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人犯的历史概念与封建专制分不开,其内涵与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原则相配套和适应。 人犯 明显带有政治歧视色彩,把处于追诉程序中的人直接称为人犯或犯罪分子是将人当作犯罪与刑罚活动中的工具来看待。该称呼粗鲁而野蛮,对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歧视和敌对,认为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罪的可能性近乎确定,是国家憎恨、人民仇视的对象。诉讼的过程中就将被追诉者视为国家重点打击与专政的阶级敌人。追诉程序中,国家对这部分人表明了审讯的立场,因之给予了歧视的称呼。这种称呼表明,刑事程序中人是诉讼的客体,没有多少独立的权利和地位可言。 人犯 的称呼是封建残余和糟粕在我国法律中的历史遗留体现。
2、犯罪嫌疑人。我国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人犯这一称呼变为历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追诉对象明确为 犯罪嫌疑人 ,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权利内容。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表明国家在犯罪与刑罚的追诉活动中对人的权利开始重视,是刑事诉讼现代化在中国发展的标志之一。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工作进展到一定程度后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2〕。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内涵:()犯罪嫌疑人是处于辩护一方的,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3)犯罪嫌疑人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可能会被定罪科刑。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后,人由正常合法的人成为了被国家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由于有证据证明和司法机关有合理怀疑被追诉者涉嫌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启动刑事程序行使国家追诉。 犯罪嫌疑人 意味着人开始发生身份和地位的变化,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时的人不再是一般的通常的人,而是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被司法机关指控有犯罪嫌疑被采取了司法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的名称反映了人地位的特殊,地位的不同代表了享受权利和的不同,因此,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名称记载。犯罪嫌疑人名称的确立,科学的反映了被追诉者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诉讼地位,是被追诉者诉讼活动中身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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