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996年3月7日修改、997年月日实施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大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其意义深远,它不但体现了充分保障人权的观念,而且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在与国际接轨,此项修改获得了海内外的一致好评。但是,从修改后的实施情况看,律师们普遍感到提前介入流于形式,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时,遇到的困难更多,公、检、法各有自己的《规定》[]、《规则》[2]、《解释》[3],在执行中律师们无所适从,办理刑事案件难是律师们的共同感受。消除这些障碍、解决律师会见的问题势在必行,要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就必须对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加以完善,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律师会见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律师的会见权,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当的十六大和十六界四中全会的精神,全面、正确的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必将使得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的辉煌。关键词
律师会见权 刑事司法制度 限制 保障机制 意义
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是弥补被追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二)、律师会见权的特征
律师会见权具有以下特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多权利,如在刑事诉讼案件的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的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在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等均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4]。在这些诉讼权利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律师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权、申诉权[5]等,但由于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处于被、被限制人身自由状态的人,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最好途径。
3、律师会见权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律师会见从形式上来看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但它不仅仅反映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这一形式,而是有着实质的内容的;即通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认罪与否和罪轻罪重的态度,甚至可以获得有关的证据线索,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创造了条件。
(三)、律师会见权的内容
律师会见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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