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下的司法职权重构

大律师网 2016-09-28    0人已阅读
导读:司法职权,即我们常说的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的一种国家权力,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具有裁判、、救济的特性。司法权包含广义、中义、狭义之说[],本文取中义之说,将司法职权界定为公安机关、检
司法职权,即我们常说的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的一种国家权力,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具有裁判、、救济的特性。司法权包含广义、中义、狭义之说[],本文取中义之说,将司法职权界定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力,并将这些司法权力概括为权、检察权、权。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和人是两个核心主体,双方由于刑事追诉的特殊性而处于原始的不平等地位。司法机关对人权利侵犯的危险来源于刑事追诉本身的复杂。一方面,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要求控诉方具有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人的逃避性、报复性直接产生了在判决生效前对其采取、等的必要。受追诉的个人是无法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国家机构相对抗的。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性,我们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制约权力。

应该说,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是在权力分工和互相制约的理念下设立的。国家为了顺利解决刑事纠纷,规定由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行使国家追诉权。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种权力分工与制约的理念并没有在刑事个案的处理上很清晰的反映出来,各种司法侵权和越权现象频频发生。

一、公、检、法权力配置现状、问题及关系解析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能,另外还有治安管理、政治保卫和一部分执行权职能;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并有提起和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有一部分执行权。可见,公安机关、检察院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权,法院职权显得相对较少,但其拥有的审判权相当关键和重要。

当前,司法职权在配置、运行以及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方面,侦查权过于强大

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侦查权显得过于强大,各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也是在侦查过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侦查权过于集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一般认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以及技术侦查等。此外,还享有刑事强制措施权,即、、、拘留、逮捕。可见,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享有的侦查权是十分广泛的。将如此广泛的权力赋予侦查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对提高侦查活动效率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问题在于,权力越集中,被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行使该权力的国家机关逃避监督的途径就越多。公安机关在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接触的诸多环节中是根本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就像刑讯逼供,很难拿到证据,法院也难以有针对性地作出判断。

2、侦查权具有排斥性。侦查权的排斥性是指侦查权在自己的范围内,排斥其他权力的行使和监督,力的垄断。[2]侦查机关通过专门性活动和强制性措施来实现国家追溯的目的,这些活动和措施的存在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多种追溯犯罪的路径选择,但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广泛的侦查权在提供路径选择时也提供给了侦查机关许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路径。例如,通过多次强制措施的转换,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使本应受追究犯罪个案在刑事程序中像 洗钱 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而排斥了其他司法权力的干涉。在集中垄断侦查权的情况下,侦查权完全可以对抗其他司法权,使侦查权具有了较高的排斥性和侵犯性。

3、侦查权具有扩张性。侦查权的扩张性指的是侦查机关通过在刑事程序中运用侦查权以外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3]在我国,法律除了赋予侦查机关侦查权外,还赋予了其治安管理权,这就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手握的治安管理权来处理刑事个案提供了可能。其主要表征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诉,这自然会受到某些想逃避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 欢迎 。侦查机关对侦查权的垄断和扩张,打破了其在刑事程序中与其他国家权力应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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