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对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涉及到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质。据对某市5个县政府中所有8名办理过行政复议案件人员的调查,其中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仅3名,大多数人法律知识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表现在错案率高、法律要领分不清、法言法语差等。
《行政复议法》对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针对目前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以解决。
第一、理顺政府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法》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单位。据此,要理顺现行与《行政复议法》不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体制,依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半人员和编制并入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领导。
第二、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为改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人员不足的现状,在理顺行政区复议体制的同时,配备专职的行政复议人员,具体从事这项工作,少数不得少于两人,确保复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办理。
第三、提高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