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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大律师网 2016-10-0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3]4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3]4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各分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将来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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