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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10-0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1996〕2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列动物胚胎、混合甲
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1996〕2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列动物胚胎、混合甲酚暂定税率的税目和税率,其税号、货品名称、税率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两个纺织原料的暂定税率税目的货品名称,详见附表二。
三、将暂定税率商品目录中72251110、72261110两个矽钢片税号更换为72251190、72261190,更换后的税目,详见附表三。
四、停止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新闻纸15%的税则规定税率。
五、以上通知自1996年10月15日起实施。其中对1996年10月15日以前已正式签定合同并在1996年10月20日前向海关备案、于海关确认的合理的到货期内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的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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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税号 │ 货品名称 │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 │ │ │ (%) │ (%) ┃
┠──┼──────┼───────┼────────┼───────┨
┃1 │059990 │动物胚胎 │ 20 │ 0 ┃
┠──┼──────┼───────┼────────┼───────┨
┃2 │27076000 │混合甲酚 │ 8 │ 3 ┃
┗━━┷━━━━━━┷━━━━━━━┷━━━━━━━━┷━━━━━━━┛
附表二:
┏━┯━━━━━┯━━━━━━┯━━━━━━━━━┯━━━━┯━━━━┓
┃序│税则税号 │ 调整前货品 │ 调整后货品名称 │996年税│暂定税率┃
┃号│ │ 名称 │ │率(%) │ (%) ┃
┠─┼─────┼──────┼─────────┼────┼────┨
┃1│5503000 │聚丙烯腈长丝│聚丙烯腈或变性聚 │ 18 │ 7 ┃
┃ │ │丝束 │丙烯腈制长丝丝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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