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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6-10-0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8日[998]川法委赔他字第号《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8日[998]川法委赔他字第号《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审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根据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没收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故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定。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候审 取保 国家 批复 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期间 责任 赔偿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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