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