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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大律师网 2016-10-21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结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 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谦兄弟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
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结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 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谦兄弟 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结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 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谦兄弟分家, 邵子谦分得房屋两处(一处已于1954年卖与付宇文),所存即现在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居住之 古蔺镇胜蔺街236号房屋。邵子谦之妻颜世稳于1946年死亡。1948年邵子谦与谭惠君结婚, 1949年7月生育邵中鲁,1952年8月生育邵中英(女)。1952年邵子谦服刑,1961年回家,1992 年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面积为混合结构20.48平方米,木瓦结 构为107.64平方米,共计128.12平方米。1995年邵子谦死亡,2002年5月谭惠君将该房屋产权 证上的邵子谦的名字变更为谭惠君,原告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与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协议 分割该房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中,邵子谦解放前所取得的房屋现在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诉争 之房是按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处理还是按祖遗财产分割?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做为遗产分割时应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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