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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函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

大律师网 2016-10-21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关于保函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是什么 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法定原因而享有的、请求主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立法之所以规定保证人享有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主要是为了

【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关于保函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是什么

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法定原因而享有的、请求主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立法之所以规定保证人享有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主要是为了协调或救济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债务人的保证人的利益,如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居所发生变更导致保证人求偿权的行使非常困难,赋予保证人请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请求权,有利于平衡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因为根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任关系,主债务人负有注意于不增加受任保证人的责任之义务,保证人原则上有推定其保证契约订立时主债务人的经济情事之继续为前提,而负担保证债务。主债务人如有违反此义务之情事或债权人主债务人之情事有显著变更时,主债务人对于保证人有使其免除保证债务之义务。

保证人责任免除请求权最初为德国民法所创设,《德国民法典》第775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受主债务人委任而为保证者,或者因提供保证的事实应依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对主债务人享有受托的权利者,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人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保证责任:(1)主债务人的财产显形减少时;(2)在承担保证后,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变更致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追诉发生重大困难时;(3)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时;(4)债权人依确定判决令保证人清偿时。”该制度后来为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吸收,作出了与之相同的制度设计。而法国和日本却没有规定保证人责任免除请求权,但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求偿权以弥补因缺乏这一制度的缺陷。综观各国立法,实际上对保证人作出求偿权规定的国家,往往同是规定了保证人预先行使求偿权的权利,而对保证人作出代位权规定的国家往往同时规定了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我国的立法属于前一种体例,故没有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

保证人责任免除请求权的成立和行使,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人仅以受委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限,因委任以外的原因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得享有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不过,此处的“委任”应做广义的解释,以处理事务为目的之雇佣契约等于委任,经本人承认之管理事务亦包括在内。因为委任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之所以享有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原因在于委任人(主债务人)对受任人(保证人)有确保其免受损害的责任,受任人已受的损害,委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将受的损害,应当予以防止。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正是为了对保证人将受的损害予以防止而设计的制度。第二,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的原因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没有约定或法定原因出现,保证人无权行使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根据上述德国的立法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保证责任免除请求权的法定情形主要有:(1)主债务人的财产显形减少。

此种情形应由法院通过对保证成立之时债务人的财产与请求免除保证责任之诉提起时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比较而作出判定,不仅应考虑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而且要同时考虑财产增减对债务人的信用所造成的影响。(2)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务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有变更,导致请求债务人清偿发生困难,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故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保证责任。(3)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时,于清偿期届至后,债权人未得到保证人之同意,允许主债务人延期履行时,保证人已取得的免除保证责任请求权,不因此而被排除。(4)债权人依确定之判决令保证人为清偿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即将受强制执行,处于不得不清偿的地位,与其让保证人受强制执行代为清偿后向主债务人示偿,不如允许其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由主债务人径直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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