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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

大律师网 2016-10-22    0人已阅读
导读:【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关于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保证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关于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保证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保证金收支管理的全过程,各相关人员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供应商在参加中心政府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保证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中心提交一定数量的投标担保资金。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有关程序被确定为中标人以后,为保证其按投标价格、承诺和采购合同条款等要求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向中心提交一定数量的履约担保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保证金既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也可以采用年金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超过部分退还。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中心采购部工作人员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将投标保证金数额写入文件,原则上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预算数的1%。

2、中心财务人员收取投标保证金必须向供应商开具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每次采购活动开标前在递交标书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核实确认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3、中心采购部工作人员拒绝接收未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未中标供应商应在当天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到中心财务室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凡当天未退的和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由中心财务人员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方式退还。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中心工作人员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将履约保证金数额写入文件,原则上为中标金额的5-10%。

2、中心采购部项目经办人应向中标供应商开具《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供应商根据《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及已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到中心财务室办理缴纳履约保证金手续。中心财务人员在收妥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中标供应商开具一式三联收据。收据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收款日期、金额,同时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中标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到中心采购部领取《中标通知书》。

3、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向中心财务室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

4、中心财务人员核对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有关情况后,每星期汇总一次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交中心采购部审核,经中心领导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供应商。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第七条 年金的管理

1、年金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中心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确定的年度和核定的限额内,作为供应商参与中心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担保金。

2、年金本着供应商自愿缴纳的原则,于每年度1-2月办理缴、退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3、缴纳年金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已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有良好的履约表现;

(3) 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年金缴纳标准暂定人民币5000元,有效期限一年,即从当年的3月至次年的2月。

5、凡缴纳了年金的供应商,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6、凡缴纳了年金的供应商,当单个项目履约保证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可不另行提交履约保证金;当单个项目履约保证金在5万元以上的,应向中心缴纳高于5万元以上的部分;当供应商在同一年度内,年金累计抵缴履约保证金达20万元以上的(已履约完毕的项目不计入累计数),应向中心缴纳高于20万元以上的部分。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中心按规定向中标供应商退还除年金外的履约保证金。

7、年金缴纳、退还事宜须供应商提出申请,经中心采购部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收取、退还。

第八条 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时一律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2、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3、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4、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供应商因违反采购文件的约定,须向中心支付违约金而不及时支付的,中心可从供应商缴纳的年金中直接扣收,且供应商两年内不能继续享受年金待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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