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996年4月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996年4月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996年2月3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996年4月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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