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为履行我国加入的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月日起,对2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详见附件)的关税税率按5%计征,增值税率照章征收。
享受上述关税税率的科研用胶卷的认定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997)585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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