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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普薄板(带)加征关税

大律师网 2016-10-2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5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50,7209590,720960,7209690,7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5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50,7209590,720960,7209690,720970,7209790,720980,7209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80.0,720980.20,7209890.0,720950.0,7209590.0,720960.0,7209690.0,720970.0,7209790.0,72092700.0,72099000.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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