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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

大律师网 2016-10-29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 文号:沪地税一[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

文号:沪地税一[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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