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区)局、建设局、总工会,长白山劳动人事局、建设局、总工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企业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权益,现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在依法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企业应将作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暂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其他民主方式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事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事项。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的事项。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
(二)工资支付标准;
(三)工资支付形式;
(四)工资支付对象
(五)工资支付时间;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七)工资扣除事项;
(八)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代领工资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应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条 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末或考核期末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考核结果支付劳动者应得到而企业尚未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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