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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做好2

大律师网 2016-11-01    0人已阅读
导读:【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关于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我市2007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期限将于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保险市场秩序,增强旅行社抵御风险能力,保障旅游者和

【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关于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我市2007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期限将于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保险市场秩序,增强旅行社抵御风险能力,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旅游局2007年6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旅游局2001年第十四号令《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责任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就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要严格按照《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责任保险规定》对投保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均有明确要求,其中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①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②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责任保险规定》)

二、旅行社应选择在厦门市信誉好、服务网络广、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保险业相关规定,旅行社责任险不得由保险监管部门或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旅行社在投保时要注意核查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提高辨别能力,依法投保,有效规避理赔风险。

三、针对我市旅行社行业特点,鼓励旅行社分会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和产品,创新投保方式,积极探索以联保、共保、委托保险经纪或招投标等形式,统一采购旅行社责任险,争取以尽可能低的保费使旅行社得到尽量大的保障。

四、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期限统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各旅行社务必于2007年12月28日前分别将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和保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仅供交验)交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联系人:李建闽,电话:5318881。

五、市旅游局将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检查。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开展对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或虽投保但责任范围、责任限额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并责成其整改;要加强日常抽查,对未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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