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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16-11-05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延伸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传统的产品废弃物管理模式是:“国家承担,公众分摊,生产者不管”,而造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则是在产品废弃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

相关法律知识:随着环境管理理念的深入和改变,产品的生命周期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清洁生产机制的重要依据。在理解产品责任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理解,也要充分考虑到产品在各个阶段的生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传统法律关系生态化的同时也应是产品责任的生态化。产品责任扩展最初是在延伸生产者的责任的领域开始,1975年瑞典发布的《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最早体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称:“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设计和制造时就寻找产品废弃后如何处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关于污染预防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该产生这样的局面,即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9年荷兰在《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中明确指出,现有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环境责任割裂的状态应该改变,生产者的责任不应止于产品出售时[1]。瑞典环境经济学者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于1988与1992年为瑞典环境部所完成的两份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概念。[2] 199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从谁污染谁负责(PPP)和污染预防的角度,首次正式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的基本原则。[3]1991年的《德国包装法令》是EPR发展史上的里程杯,EPR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中被明确且具体地规定下来。Reijnders (1993)将EPR简述为“(将生产者)目前所承担的对生产过程中废物管理的责任延伸到消费末端废弃物管理的责任”。

尽管延伸生产者责任弥补了传统废弃产品管理模式的责任主体缺失,同时通过责任承担刺激其在生产阶段考虑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对废弃产品污染起到了一定预防作用,产品废弃物污染问题得到了改善。然而,也应当看到延伸生产者责任政策的局限性。从其政策功能上看,优先强调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而不是源头减少;从其责任配置依据上看,强调生产者责任是基于产品环境问题源于生产阶段而不是源于产品系统的认识。因而,制度局限必定影响其实施效果,责任延伸也不应仅仅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1994年11月,美国的清洁产品和清洁技术中心(Center for Clean Products and Clean Technologies )在连续探讨EPR四年后,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主办第一次研讨会,集合各界专家,探讨这一概念在美国的可能应用方向。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简称PCSD)针对EPR议题,将欧洲的“延伸的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概念,修正为“延伸的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并订定一般性实施原则,并建议采行自愿式之EPR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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