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闽公综[2009]520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范围,受理、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八)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十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二)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除公开本规范第七条 规定的警务信息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警务信息:
(一)代表省、市政府与港、澳、台等地区签署的关于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的文件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二)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发布的通缉令等。
第九条 除本规范第七条 规定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种的相关警务信息。其中:
(一)治安(户政)部门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三)交警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等方面的信息;
(四)边防部门应重点公开边防管理方面的政策,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边防管理证件的须知事项以及海上治安信息;
(五)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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