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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司法解释

大律师网 2016-11-07    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介绍了人体轻微伤鉴定的条例及司法解读内容。 人体轻伤鉴定司法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

本文介绍了人体轻微伤鉴定的条例及司法解读内容。

人体轻伤鉴定司法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全文

人身伤残鉴定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全文

人身伤残鉴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全文

人身伤残鉴定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文

伤残等级鉴定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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