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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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应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不含市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组织各选区投票选举,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七)选举结束后,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查;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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