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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1-08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998]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陕发[998]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998]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陕发[998]5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下岗程序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首先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作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制定职工下岗方案的程序是:
、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3、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及完善方案,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按规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
4、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达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已满的人员,可按照《》和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除全面停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符合下列情况的职工一般不要安排下岗:
、配偶方已经下岗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3、现役军人配偶;
4、烈士遗属;
5、残疾人;
6、离异或丧偶未成年子女者;
7、在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
8、复员、转业、退伍的军人上岗不满3年的;
9、归国华侨及其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0、长期患病且医疗期未满的病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列为下岗职工:
、无再就业要求的人员;
2、已经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且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3、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人员
4、劳动教养、、取保候审的人员;
5、厂内轮训、从事多种经营或劳务输出的人员;
6、实行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7、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8、季节性停工和企业临时性调整、搬迁过程中造成的待岗人员。


第八条 实行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中央直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抄送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认定,抄报省劳动厅备案;地市以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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