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法律规则的研讨,关键须明了其间的利益状况,从而以一定的价值取向,确定每一利益的合理生存空间。大陆法系体系化的制度设计,确定了不同价值的不同位阶,进而将法律的文化价值贯彻到每一个规范之中。[10]私法中,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意思自治为最高价值性原则,人可以创设其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思应是决定主体间关系的首要因素,在没有充足的相反理由时,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没有当事人意思表达的场合,则需确定合理的补充规则。
共同担保关系规则的确定,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当事人意思的尊重、担保人之间的公平、法律关系的简化。担保关系为单务关系,担保人为单纯的付出,系在为主债的实现而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所允诺承担的应为其义务的上限。[11]共同担保关系的复杂性在于,不同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可能有不同的约定,比如,一保证人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另一保证人约定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约定了不同的担保债权额、后设立担保的担保人承诺仅在先设立担保人不能承担责任时其才承担责任等等。虽然这些不同的约定使法律关系复杂化,但所有这些约定均应得到尊重。因为在共同担保的场合,仅涉及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固欠缺法律强行介入的理由。
数人提供担保,其中一人承担责任会使债权因实现而消灭,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也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样其他担保人应否分担该担保人的付出,便涉及担保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分担的必然前提是,担保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与意思自治原则冲突。在此前提下,分担的合理性在于:1.他人行为使你免责,[12]你从他人行为中获益;2.分担的责任小于承诺承担的责任,没有加重责任;3.责任分担可以避免使共同担保演化为完全由债权人控制的博彩活动,避免因债权人的任意选择而导致的担保人间的不公。
此外,过于繁杂的法律规则,会消耗更多的智力资源,增加规则执行的难度,制造更多的与社会生活的冲突,这是立法者应当避免的。立法也存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的问题,所以,当法律复杂化增加的成本大于复杂化所欲解决的问题的价值时,我们选择简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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