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 ,期货交易的过程是成为新的买卖期货合同和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转让结果最终出现合同主体合为一人时 ,便发生债的混同 ,从而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结 ,完成整个交易流转过程 ;如果转让结果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归于一人 ,则将来债权和债务的条件得以成就 ,于是产生实物交割的现实债权债务的生效。
可以看见 ,传统折衷说实质是对买卖期货合约说的修正。它虽然为“第一张”期货合同找到了出处 ,但因其基本点立足于买卖期货合约说 ,故而仍需作概括转让意思表示的当然性推定 ,背离了实际的意思表示行为 ,因此依然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并且 ,依此说 ,期货交易既是买卖期货商品 ,又是买卖期货合约 ,这样 ,期货交易的概念和性质就变得复杂且模糊 ,从而易导致理论上的矛盾 ,不利于立法及司法实务。
于是 ,有学者提出了新的折衷说。新说认为 :期货交易并非是某一类型的标准化的购销合同 ,并非只是一个层次上的合意 ,并非是一始贯终的。期货交易不必非“买卖商品”便“买卖合约”,而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合同 ,该合同的标的是交易者同结算所达成中介合同的行为 ,中介合同确立了交易者在未来以标准合约为范式而成立买卖合同的缔约权利和缔约义务。〔4〕 (P56— 57)
照此观点 ,期货合同的标的是交易双方各自同结算所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 ,那么 ,作为一种双务合同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相联系和表述 期货合同的哪一条款蕴涵有成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的“中介合同”又在何处 期货合同与交割时成立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何区别 “买卖合同”在交割时成立是否违背了现有合同法的规定 有何法理依据 此观点带有相当程度的臆想成分 ,歪曲了现实法律生活过程。
此说基于结算所处于交易“中介人”的位置 ,提出“中介合同”的观点。而事实上 ,结算所履行的是交易服务和交易管理职能 ,其职能存在的基础是期货交易所的委托授权 1 .因此 ,结算所的职权来自期货交易所 ,在交易中享有的是“权力”和“责任”,而非作为“中介人”因“中介合同”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正是结算所在其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可以进行强制平仓的原因 ,也正是此说观点错误的根源所在。
买卖期货说与买卖期货合约说是关于期货交易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说的缺陷恰是另一说的长处 ,两说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折衷说则忽视了这一点 ,试图从两说的结合中找出正确的答案。但事与愿违 ,已有的折衷说观点不仅表述复杂 ,而且偏离实际 ,缺乏说服力 ,因而成为学界少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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