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务院决定,自994年月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3升及其以下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0%;排气量3升以上的汽油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50%。 二、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和其他税费。 三、993年2月3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994年3月3日,过期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