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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三方面失

大律师网 2016-1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日前表示,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治理失灵------公司的治理架构都有,制度也齐全,但在实践中往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日前表示,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治理失灵------公司的治理架构都有,制度也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袁力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三星保险(中国)公司共同举办"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说上述话的。他表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1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并在去年年会上提出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项重要内容。其核心原则中有关内控的内容都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体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症结在于治理"失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股东操作,二是管理层控制,三是外部干预。

他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

据了解,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制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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