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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问题

大律师网 2016-11-18    0人已阅读
导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问题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insurance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问题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insurance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第1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2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

第3条 保险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书面说明情况,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第4条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第5条 中国保监会对领取或更换保险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6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7条 保险公司撤销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境外机构被境外监管当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被宣告破产,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8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负责办理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咨询、联络、协调,但不得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处,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9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10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清算组组织及其负责人;

(六)资产分配计划;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1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依法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12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委托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中国保监会可以监督、指导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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